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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搬運注意事項
來源:凱塔爾官方網站 發布日期:2023-02-17
第一條 搬運前,安全管理部門應根據裝卸危險物品的性質和作業環境,制定安全防護措施,向作業部門下達安全注意事項通知書,在安全措施沒有落實的情況下,不得安排作業。
第二條 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裝卸后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后必須洗刷干凈。
第三條 裝卸危險物品時必須由經過培訓的危險物品裝卸班組和裝卸指導員承擔,作業部門必須按裝卸安全注意事項通知書中的要求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備足有效的防護用具,禁止違章作業。
第四條 危險物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防止撞擊、重壓、拖拉和傾倒,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正確穩妥堆放。
第五條 嚴格禁止包裝破漏的貨物裝船、裝車、發貨部門要認真把關。
第六條 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車、鏟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第七條 化學性質、防護或嚴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
第八條 裝卸毒害品、放射性物品的工作和防護用品應專具專用,凡是裝卸危險物品用過的工具,作業完畢后要清洗,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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